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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5708687自然资办发〔202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要求,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部研究修订了《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
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
(2023年修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坚持正向激励的原则,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优中选优,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示范引导作用。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开展评估,客观、全面、准确反映地方工作实际。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适度向中西部倾斜。
二、奖励条件
(一)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每年国务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确定的,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优先考虑受到国务院大督查表扬的地区。
(二)耕地保护工作突出。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数据,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好,耕地用途管制实施严格,完成省(区、市)下达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且未被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耕地保护问题突出或补充耕地不实的地区。
(三)土地要素保障有力。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在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落地,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用地审批质量好、效率高的地区。
(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和GDP分析测算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数据,单位土地投入产出高、经济效益好,同时严格落实增量计划安排与消化存量用地挂钩机制,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且批后供地率高、土地闲置率低、批而未供增长率低的地区。
(五)土地利用秩序良好。未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约谈或启动问责,未发生被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立案(含部省联合立案)、挂牌督办案件。除国家和省级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市(地、州、盟)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低于500亩、县(市、区、旗)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低于100亩。
三、奖励地区评审程序
(一)确定奖励省份范围。自然资源部在每年年初,对各省(区、市)耕地保护、要素保障、节约集约、用地秩序等方面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将前10名的省(区、市)纳入奖励范围。
(二)确定奖励市县名单。纳入奖励范围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奖励条件评选1个市(地、州、盟)或2个县(市、区、旗)作为奖励地区,经负面舆情排查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对奖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直接剔除。奖励名单通过审核和公示后报国务院办公厅。
四、奖励措施
自然资源部依据奖励名单,按照每个市(地、州、盟)奖励用地计划指标2000亩,或每个县(市、区、旗)奖励1000亩的标准,在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下达各省(区、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奖励的用地计划指标单独下达到受奖励的市(地、州、盟)或县(市、区、旗)。
五、做好宣传解读和跟踪落实
加强奖励政策及奖励成效的宣传解读。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跟踪了解被奖励地区土地计划安排使用情况,督促地方用好奖励土地计划。被奖励地区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好经验、好做法,奖励效果及时报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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