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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5708687桂农厅发〔2022〕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动“十四五”时期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质增效,巩固和提高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和综合生产能力,夯实粮食安全基础,决定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行动。为保障行动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围绕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建管一体的总要求,聚焦重点区域,统筹灌区建设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耕地建设与产业导入,高标准建设耕地,高质量发展产业,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由数量增长向数量与质量并重转变,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基础。
(二)主要原则
党政同责,多元参与。坚决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相关涉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自上而下编制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科学合理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符合条件的退林退园耕地和撂荒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围绕粮食、糖料蔗、蔬菜产业发展,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较大和潜力较高的县(市、区)划分为重点建设区域进行推进。
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坚持标准统一、分类建设、一地一案,综合考虑本地的农田特点、产业需求和区划范围,确定本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和建设计划,分类推进。统筹推进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建设同步实施,强化工程与农艺措施并重。
明确用途,良田粮用。坚持农田就是农田,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兼顾重点产区的糖料蔗生产。
(三)总体目标
2023—2025年全区新建高标准农田305万亩以上,确保到2025年底全区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2977万亩以上,并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293万亩,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9.2万亩,力争当年项目当年建成并发挥作用。通过持续建设提升,全区高标准农田保有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节水高效、绿色生态、土地流转、产业导入的农田建设模式进一步普及,粮食生产功能区、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园区和田园综合体等同步建设、一体推进,支撑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进一步提升,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左右,稳定保障全区280亿斤以上粮食产能。
二、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优化规划布局
1.编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结合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和国土“三调”成果,全面梳理全区建设区域,形成自治区、市、县三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突出提升粮食产能,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重点县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将具备条件的撂荒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退林、退果的耕地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可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
2.建立项目储备库。统筹安排规划期内任务,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库建设,县级需在2023年6月前完成2023—2025年项目库建设,入库项目面积不能低于明确的建设任务,入库项目前期工作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
(二)优化项目建设时序
大中型灌区工程的干渠、支渠等骨干工程由水利部门负责建设,田间渠道工程(斗渠、毛渠等末梢渠系工程)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两部门要协同推进实施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将高标准农田项目优先安排在大中型灌区项目区内,保证大中型灌区项目尽快发挥整体效益。各地实施“旱改水”工程要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配套协调,“旱改水”项目建设应同步或略晚实施。(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三)优化项目实施程序
1.加快项目审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提前确定次年建设项目,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要提早启动项目初步设计,在每年6月份前完成次年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安排必要的前期工作经费,可统筹上一年度暂未能支出的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下年度项目规划及初步设计等经费支出,待下年度资金到位后再行补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常态化开展项目审核工作,在年度建设任务下达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的市级审核工作,在收到自治区下达年度任务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初步设计批复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
2.加快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上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7天内报送项目概(预)算财政评审,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的评审材料后,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概(预)算评审报告(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概(预)算总额作为项目投资控制和财政部门安排或拨付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已进行概(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再对该项目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在该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开展招标工作,且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同口径财政部门审定的概(预)算总额。除上述事项外的竣工结(决)算及其他评审事项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配合)
3.加快招投标工作。对于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相关部门在送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评审时同步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在采购意向公开期满并完成财政投资评审后,及时开展采购活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配合)
4.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指导。县级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审批、项目投资评审、资金支付、决算审计等工作,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按工程实施进度和单项工程验收情况,分阶段拨付资金,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对于项目实施部门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在1 个月内足额拨付到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5.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各地要明确各相关主体验收职责,提高验收质量和效率。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建设组织模式
1.创建“高标准农田+N”模式创新示范区。各地探索以整县、整灌区、整流域为单元,立足本地特色优势资源,按照“全产业链集成式开发”理念,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产业集群项目、特色农产品优势示范区、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强镇等相融合;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种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产业、现代设施农业、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水利灌溉设施等统筹谋划、总体推进,形成项目组合一体化建设模式,同步发展农耕体验、农旅结合等业态。建设一批与现代农业生产模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形成从水源到田间完整的灌排工程体系,融合“高标准农田+制种基地”“高标准农田+稻渔种养”“高标准农田+粮经”等“高标准农田+产业融合”建设模式,打造一批集中连片、宜机作业、节水高效、土壤肥沃、绿色生态、产业融合的“高标准农田+N”建设创新示范区,实现高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高效益培育主导产业、高水平落实管护责任。
——项目规划阶段,各地依托政府涉农公司、供销社等政府平台,以委托经营、土地流转形式连片流转项目区耕地,再与农业产业化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洽谈农业开发合作,签订种业、粮经、粮渔、粮牧等粮食综合产业发展协议,并按照导入产业需要开展项目初步设计。
——项目建设阶段,政府平台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参与项目建设,按照导入产业的生产需要,实施“小块并大块”,建设水电、机耕路等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资金不足部分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及政府平台补充。
——项目建成验收后,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协议使用耕地,发展粮食综合产业,并落实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责任。各地政府平台跟进做好产业发展服务,负责监督产业协议履行、管护责任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水利厅、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探索山地丘陵梯田化改造示范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筹水土保持工程,探索实施丘陵、山区梯田化改造,因地制宜修筑水平或坡式梯田,综合实施水利、道路、土壤改良工程,积极采取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配套工程,在提升耕地质量和宜机化水平的同时,提高防御暴雨冲刷能力,减少水土流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根据《广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及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统筹考虑农田、水利、林业、电力、气象、农作物病虫害预警防控等各方面因素,按照良田粮用、增加农户收入、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后续管护管控
1. 落实管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及经费,健全管护制度,确保长久发挥效益。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引导和激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参与高标准农田设施的日常管护。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定期对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后续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连片流转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政府平台要对与其合作使用高标准农田的新型经营主体落实后续管护责任情况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已建高标准农田用途管控。原则上已建高标准农田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严格管控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设施农业建设用地,遏制高标准农田“非粮化”。严控高标准农田“非农化”,对因无法避免的原因不得不占用高标准农田的,按照“谁占用、谁补建”“建设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有提高”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补建,或者按照该地块实际建设成本承担相应补偿费用。完善“一张图”系统,将农田建设、使用、管护等情况一图统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实时查询、对比、统计、分析,做到相关信息互通共享、科学利用。市、县两级相应建立健全技术支撑工作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各方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运营管护等工作。市级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检查验收等的指导。县级要加强项目实施,强化全程监管,规范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项目验收、档案管理等,加大基层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加强风险防控,提升行业主管人员的廉洁意识及业务水平,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确保建成优良廉洁工程。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履行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新增耕地核定、水资源利用和管理等工作,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多元投入机制,不断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素保障。加强财政投入保障,统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土地出让收益等资金,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投入标准,确保与建设任务和质量相匹配。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对高标准农田区域内未利用地、荒芜的园地、残次林地、废弃坑塘水面、废弃地,以及零星地物等非耕地地块,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直接开垦为水田或旱地,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及产能提升工作。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创新投融资模式,构建“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共同投资的格局。通过引入农业投资平台或投资公司等作为项目融资建设主体,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经营和管理,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推行政府投资和金融信贷的联动模式,推动形成可持续的投资回报盈利模式,实现项目收益自平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定期调度、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和跟踪指导,强化质量管理,提升建设成效。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田长制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压紧压实责任。构建群众监督参与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将定期对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评估工作进行考核,扩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激励范围,对工作积极主动、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各设区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2023—2025年)。
各设区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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